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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之关于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明能否进行分割?

来源:原创文章 发布时间:2022-02-21 浏览次数:1433

 

本期讲解员:陈芳律师
联系方式:17307149318(同微信)
    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主要业务领域:婚姻家事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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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女李小某已成年,双方名下有两处房产AB,房屋A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B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明。房屋A为早年双方在三四线城市购买,房屋B为双方工作变动后武汉购买,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都想得到房屋B,那么在离婚纠纷中,法院会如何处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呢?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处理方式

结合大量案例,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司法指导,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灵活。一般法院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1、双方协商解决,如能达成一致,由一方居住使用房屋B,对未居住使用房屋B的另一方进行补偿;2、如不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部分法院会为了解决双方工作、居住的问题,判决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房屋B,也就是所谓的“离婚不离家”;3、因案涉房屋B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明,法院不宜判决房屋B所有权的归属,待房屋B相关的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诉至法院处理房屋B

结合现实情况来看,第1种处理方式是最优的,但是不是所有的当事人之间都能够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关于2方式和方式3,法院处理方式不同的主要原因是,方式2是针对小产权房或者类似小产权房(房屋所有权归学校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双方都想居住使用房屋B又无法按照方式1处理房屋B,结合现实情况任何一方又无力再另行购置房屋,此时,法院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按照方式2判决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房屋B,法院为双方考虑如此判决很难说处理方式有错,但是,双方积怨已久,特别是如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按照方式2判决其实并未真正解决双方的问题,有一种和稀泥的感觉,那不如直接判决双方不予离婚;方式3是针对能够办理不动产权证明的房屋B,但是因各种原因还未办理的情形,法院按照此种方式判决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至法院离婚就是想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现在法院判决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另案处理,首先当事人是否愿意办理不动产权证明是一个问题,其次在本案中双方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律师建议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其归属作出处理。离婚双方若不想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明房屋的分割问题,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另案起诉……没完没了的纠缠下去,笔者在此建议,按照第1种方式处理较妥。双方互相作出妥协和让步,达成和解或者调解,才能达到各自的部分目的,实现各自的相当部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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